一、債權人撤消權的定義
債權人的撤消權,是債的保全制度的一種。我國《合同法》第一次明確規(guī)定了撤消權制度。
所謂債權人的撤消權,又稱罷訴權,是指當債務人放棄第三人的債權,實施無償或低價處分財產(chǎn)的行為而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它是債權人固有的是實體法上的一種權利,它的效力及于債權人,債務人和次債務人。
二、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
1、債權人撤銷權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通過訴訟方式行使
由于債權人撤銷權關系到第三人的利益,因此,應由法院審查債權人撤銷權的各項成立要件,以避免債權人撤銷權的濫用。
2、在債權為連帶債權的情況下
所有的債權人可作為共同原告主張債權人撤銷權,也可以由其中的一個債權人作為原告主張債權人撤銷權,但在后者情況下,其他共同債權人不得再就該撤銷權的行使提起訴訟。
3、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74條的規(guī)定提起撤銷權訴訟時,只以債務人為被告,未將受,益人或受讓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該受益人或受讓人為第三人。兩個或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一債務人為被告,就同一標的提起撤銷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
4、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也受到限制
在行使范圍上,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在行使期限上,撤銷權應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nèi)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