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權的性質
代位權是指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權利的一種資格。其具體為,當債務人享有對第三人的權利而又怠于行使,致其財產應能增加而不增加,危害債權實現(xiàn)時,債權人可代位行使屬于債務人的權利,以增加債務人的財產,從而實現(xiàn)自己的債權。由代位權的定義可以看出設立代位權的根本目的是為了保全債權,從而保障債權的實現(xiàn),也就是說對債的保全(或合同保全)是代位權的根本特性,代位權是債的保全的一種方式,具有鮮明的債的保全性質。
二、代位權的成立條件
《合同法》規(guī)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盵1]由此可以看出,代位權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方可成立: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須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存在
由于代位權是與債權與生俱來的一種特殊權利,債權的存在是代位權存在的基礎,如果債權債務關系不存在,那么債權也不存在,債權人也不應該享有代位權。
2、債務人須享有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
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債權是代位權行使的前提條件。同時,債務人對第三人所享有的債權還必須是到期債權。此外,如果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的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如受贈予權,繼承權等,即使債務人怠于行使,債權人也不得代位行使,不得請求第三人履行。
3、債務人必須怠于行使其權利
所謂怠于行使,是指債務人對于債權應當行使且能行使而不行使。應當行使指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的債權已屆期滿,若不及時行使,債權將有消滅或喪失的可能,如合同債權因長期不行使將可能因時效屆滿而消滅;能夠行使是指債務人在客觀上能夠行使債權,不存在任何行使的障礙,他完全有能力去行使債權;不行使是指債務人消極地不主張權利或遲延行使債權利。
4、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有害于債權的債權
代位權主要是在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債權人為保全債權而行使的權利。債務人怠于行使債權,必須到債務人的債務履行,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使債權人的債權有不能實現(xiàn)的危險,否則債權人不能行使代位權。
5、債權人代位行使的范圍應以保全債權的必要為標準
由于代位權對第三人產生效力,因此它只適用于債權而不能實現(xiàn)的特殊情況。所謂保全債權的必要一方面是指如果債務人的財產足以清償其債務,那么債權人只需通過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債務人的財產即可,無行使代位權必要;另一方面指如果債權人行使債務人的一項權利即足以保全自己的債權,就不應再對債務人的其他權利行使代位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