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無效技術合同
無效技術合同指欠缺技術合同生效要件,不產(chǎn)生其應有法律效力的技術合同。法律盡管允許合同當事人就合同內容自由協(xié)商,但不允許其違反強制性規(guī)定,否則合同無效。構成技術合同無效的事由有:
1、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標的技術基礎上進行新的研究開發(fā)。
2、限制另一方從其他渠道吸收技術。
3、阻礙另一方根據(jù)市場的需求,以合理的方式實施技術。
4、阻礙國家推廣、使用技術。
二、無效技術合同的處理方法
對于技術合同無效的處理方法,在實踐中應該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無效的技術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技術合同的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2)技術合同無效的,只能由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出變更或撤消合同,而不允許向對方當事人提出請求。
(3)技術合同無效后在處理上,首先應恢復原狀,即當事人間的財產(chǎn)關系恢復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tài)。具體做到:一方返還另一方所交付的技術資料或樣品,并不得存留復制品;當事人雙方可以約定,一方或雙方在一定期限內負有對該技術資料和情報保密的義務,或承擔不實施該技術的義務。其次,有過錯的一方如給對方造成損失,應根據(jù)過錯責任原則,向受害方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技術合同無效是由雙方的過錯引起的,應根據(jù)責任大小、主次、輕重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4)因侵害他人技術成果被確認為無效的技術合同,一般按以下原則處理:
①因侵害他人專利權、專利申請權、專利實施權的技術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應當終止履行。提供技術的一方應當對侵權承擔責任;若接受技術的一方明知另一方侵權,仍然與其訂立、履行合同的,則應當認定為共同侵權,并承擔連帶責任。
②侵害非專利技術成果使用權、轉讓權的技術合同被確認無效后,提供技術的一方應當對侵權行為承擔責任。善意接受該項非專利技術成果的一方,可以繼續(xù)實施該項技術,但應當向權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費。如果接受技術的一方明知另一方侵權仍然與其訂立、履行合同的,則應當認定為共同侵權,并承擔連帶責任,并不得繼續(xù)實施該項非專利技術。
③侵害他人發(fā)明權、發(fā)現(xiàn)權、其他科技成果權等榮譽權的技術合同,在確認有關條款無效后不影響其余部分效力的,其余部分繼續(xù)有效。對侵權行為負有責任的當事人,可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按照民法通則第118條規(guī)定,裁決其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并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