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貨款人的違約行為的認定標準
貸款人的違約行為與其合同中的權利義務緊密相聯(lián)。貸款人的權利義務是指借貸合同中的貸款人依據合同的約定或法律的規(guī)定所享有的權利和義務。貸款人的主要義務是足額、按期提供借款。這里包括借款數量、支付期限兩項要求。關于數量要求,貸款人不得預先扣除違約金、利息或者保證金等。
根據《合同法》第200條規(guī)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利息是以本金數額為基數,乘以借款利率來計算并收取的。如果允許貸款人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則等于允許其多收借款人的利息;對于借款人來說,則等于少收了借款,多付了利息。
為體現(xiàn)公平原則,貸款人將利息在本金中預先扣除的,借款人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以實際借款為基數計算利息。應當注意:貸款人預先扣除利息,等于沒有按約定的數額提供借款,因此,借款人可按《合同法》第201條規(guī)定,要求追究貸款人未提供足額借款的違約責任。
二.違約的證據由哪方提供
訴訟就是雙方當事人證據的較量。一方提起訴訟,其必須對其主張的事實舉出證據進行證明。對于違約訴訟而言,原告方必須對下列事實作出證明:
1、原被告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
2、被告行為違約;
3、被告的違約行為給原告方造成損失;
4、原告的損失與被告的違約之間存在因果關系。3、4項只是限于要求被告賠償損失的案件中。
為此,原告必須舉出下列證據:
1、雙方訂立的合同;
2、己方履行義務時,對方簽發(fā)的收據、發(fā)票或其他書面證據;
3、對方商品的驗收記錄或鑒定結論;
4、能證明被告方違約的所有證據;
5、己方遭受損失的證明,如額外支出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