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銷權的概念是什么
撤銷權為實體法上的權利;撤銷權為附屬于債權的權利;撤銷權是一種綜合性權利,具有形成權和請求權的性質。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財產并無直接支配的權利,只能對債務人請求給付,債務人得自由支配其財產。但當債務人與他人實施某種行為,使其作為債權擔保的責任財產不當減少,因而害及債權人的利益,致使債權有不能實現的危險情形時,債權人可申請法院撤銷債務人與他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恢復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使債權得到確保。
二、行使撤銷權的效力
在得成立撤銷權的情形下,債務人的債權人中的任何一人均有權以自已的名義,以訴訟的方式,行使撤銷權。由于法律設立撤銷權的目的在于恢復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保全所有的一般債權,因而,任何一個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均不以其個人的債權額為限,應以全體一般債權人的全部債權額為限。
基于債權人行使撤銷權,被撤銷的債務人的行為即歸于消滅,并自始無效。免除的債務視為未免除,承擔的債務視為未承擔,設定的權利視為未設定,讓與的債權為未讓與,轉移的財產視為未轉移。對于受益人而言,已受領的債務人的財產,應負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并應依債權人的請求,向債權人給付其所得利益,原物不存在時,應折價賠償。
撤銷權的行使,是為了保護全體債權人的利益而為,因此撤銷權人雖有權請求受益人向自已返還受利益,但撤銷權人取回的財產或代替原利益的損害賠償,為全體一般債權人的責任財產,其有義務將收取的利益加入債務人的一般財產,作為全體一般債權人的共同擔保。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有權按其債權數額比例平均受償,而無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當然,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的一切費用,系管理一般債權人共同事務的費用,有權向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請求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