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倉儲合同中雙方的違約責任:
倉儲合同中保管人的違約責任:
(一)保管人驗收倉儲物后,在倉儲期間發(fā)生倉儲物的品種、數(shù)量、質量、規(guī)格、型號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二)倉儲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倉儲物毀損、滅失,保管人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三)倉儲期間,因約定的保管條件發(fā)生變化而未及時通知存貨人,造成倉儲物的毀損、滅失,由保管人承擔違約損害責任。
倉儲合同中,存貨人的違約責任:
(一)存貨人沒有按合同的約定對倉儲物進行必要的包裝或該包裝不符合約定要求,造成倉儲物的毀損、滅失,自行承擔責任,并由此承擔給倉儲保管人造成的損失。
(二)存貨人沒有按合同約定的倉儲物的性質交付倉儲物,或者超過儲存期,造成倉儲物的毀損、滅失,自行承擔責任。
(三)危險有害物品必須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資料,存貨人未按合同約定而造成損失,自行承擔民事和刑事責任,并承擔由此給倉儲人造成的損失。
(四)逾期儲存,承擔加收費用的責任。
(五)儲存期滿不提取倉儲物,經催告后仍不提取,倉儲人承擔由此提存?zhèn)}儲物的違約賠償責任。
二、《倉儲合同》保管人承擔違約責任條件有哪些?
依據(jù)《合同法》第394條規(guī)定,保管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條件有:
1、倉儲物必須是在儲存期間毀損、滅失的,如果倉儲物在倉儲合同成立之前或者儲存期間屆滿以后毀損、滅失的,保管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2、倉儲物的毀損、滅失是由于保管人違反合同,保管不善造成的,而不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
3、法定的免責情形不存在。如果倉儲物的變質、損壞,是由于因倉儲物自身的物理和化學性質造成的,保管人不承擔責任;是由于倉儲物的包裝造成的,保管人不承擔責任;是由于超過有效儲存期造成的,保管人不承擔責任。
以上三個條件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