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促成合同成立居間人有報酬嗎
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是否需要支付報酬?
在居間合同中只有居間人的居間行為達到了目的,委托人才負有給付報酬的義務(wù)。居間人的活動能否達到目的,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能否達成,有著不確定性,是不以居間人的主觀意志為轉(zhuǎn)移的。盡管居間人可能做了很多工作,但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仍然不能達成合同的情況是很多的,這就是居間人所要承擔(dān)的風(fēng)險,即付出了大量勞動,也支出了一定費用,但最終委托人與第三人還是沒有簽訂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居間人沒有權(quán)利要求委托人向其支付報酬。但為了公平起見,居間人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其從事居間活動而實際支出的必要費用,如電話費、交通費等,這也是合同法規(guī)定的公平原則的體現(xiàn)。
二.居間人與代理人的區(qū)別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24條的規(guī)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wù),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币虼?,所謂居間,是指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wù),委托人支付報酬的一種制度。居間人是為委托人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報告信息機會或提供媒介聯(lián)系的中間人。
代理人與居間人的區(qū)別在于:代理人以代理權(quán)為基礎(chǔ)代理委托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要進行獨立的意思表示,而居間人并不代委托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僅為委托人報告訂約機會或為訂約媒介,并不參與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guān)系。居間人也沒有將處理事務(wù)的后果移交給委托人的義務(wù)。簡言之,居間人不得代委托人為法律行為,而代理人則代被代理人為法律行為。另外,居間通常為有償性質(zhì)的行為,而代理則還包含有無償代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