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合同的轉讓
合同的轉讓是指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合履行之前,合同當事人對合同債權債務所作的轉讓,包括、債務轉讓和債權債務既括轉讓。
第一、債權轉讓。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未經(jīng)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jīng)受讓人同意的除外。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第二、債務轉讓。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jīng)債權人同意。不經(jīng)債權人同意,轉讓合同無兒。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第三、債權轉讓與債務轉讓的區(qū)別有:a.債權轉讓采用通知主義,不以債務人同意為條件;而債務轉讓采用同意主義,不經(jīng)債權人同意,轉讓合同無效。b.債權轉讓合同的當事人是債權人與受讓人(第三人),債務人不是當事人;債務轉讓合同的當事人是債務人與新債務人(第三人),債權人不是當事人。c.債權轉讓的債務人可以援用抗辯權和抵銷權;而債務轉讓的新債務人只能援用抗辯權,不能援用抵銷權。
第四、債權債務概括轉讓。當事人一方經(jīng)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當事人訂立合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二、合同的轉讓有哪些特征
第一、轉讓前的合同內(nèi)容與轉讓后的合同內(nèi)容的一致性。
合同轉讓,只是改變履行合同權和義務的主體,并不改變原訂的合同權利和義務,轉讓后的權利人或義務人所享有的權利或義務仍是原合同約定的,因此,轉讓合同并不引起合同內(nèi)容的變更,其內(nèi)容應與原合同內(nèi)容一致。
第二、合同轉讓后形成新的合同關系人。
合同轉讓,只是改變了原合同權利義務履行人主體,其直接結果是原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消失,取而代之的是轉讓后的新的權利義務關系人,自轉讓成立起,第三人代替原合同關系的一方或加入原合同成為原合同的權利義務主體,形成新的合同關系人。
第三、合同轉讓改變了債權債務關系。
合同轉讓會涉及到原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和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盡管合同轉讓是在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完成,但是合同轉讓必然涉及原合同當事人的利益,所以合同義務的轉讓應征得債權人的同意,合同權利的轉讓應通知原合同。
合同轉讓后,因轉讓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債權人、債務人、出讓人可列為第三人參與訴訟活動。
《合同法》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經(jīng)另一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