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解除權的概念
合同解除權就是合同當事人依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guī)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權利,它的行使直接導致合同權利義務消滅的法律后果。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方法,《合同法》第96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guī)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記等手續(xù)的,依照其規(guī)定。”可見,解除權行使的方式主要可分為通知與進行批準,登記。
二、合同解除權的主體是誰
關于合同解除權的行使主體:
首先,應當是合同當事人,而非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對此,無論是從原《經濟合同法》第27條、第28條所規(guī)定的,當出現了解除權行使的法定事由,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時,應及時通知對方,并且通知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或者是2003年3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5條所做的進一步明確規(guī)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干涉農村土地承包或者變更、解除承包合同?!钡纫幌盗蟹煞ㄒ?guī)來看,中國法律對于合同解除權的規(guī)定在逐步完善的同時,始終堅持一個原則,即都將合同的解除權賦予了合同當事人,而未賦予人民法院或其他任何機構。
其次,在實踐中須注意的是在通常情況下只有守約方才享有解除權,違約一方不享有解除權。這對于法院在審理具體案件中審查解除合同的相關法律文書是否齊備,明確享有解除權的主體是誰,然后做出正確裁決來說是很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