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示毀約與拒絕履行的相同之處
拒絕履行是指履行期限到來之后,債務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債務的行為。而明示毀約是指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明確肯定地向另一方當事人表示他將在履行期限到來時不履行合同或不能履行合同。由于拒絕履行與明示毀約一樣,都是由于債務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其合同義務而引起的,因此大陸法學者常常將明示毀約包括在拒絕履行之中,從而使拒絕履行與明示毀約兩種形態(tài)合二為一。在他們看來,明示毀約只不過是拒絕履行的一種特別的情形,明示毀約應包容于拒絕履行制度之中。
二、明示毀約與拒絕履行之間的不同之處
1、兩者發(fā)生的時間不同。拒絕履行是發(fā)生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到來之后,而明示毀約必須發(fā)生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到來之前。在理論上講,當事人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到來前后都可以拒絕履行其應承擔的義務,但根據大陸法的一般觀點,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到來之前,債務人并不負有給付的義務,因此履行期限到來之前的拒絕履行并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拒絕履行,只能構成明示毀約。而對于明示毀約行為,如債權人到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到來之后才提出,此時債權就會失去要求對方承擔預期違約責任的機會,只能要求對方承擔拒絕履行的責任。因此,債務人作出不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時間是明示毀約與拒絕履行的最根本的區(qū)別。
2、兩者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并不一樣。對于一方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繼續(xù)履行合同,也可以要求債務人承擔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的責任。而對于構成明示毀約的行為,受害方可以對合同的效力進行選擇,受害可以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主張解除合同,或要求毀約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也可對債務明示毀約的行為不提出任何異議,等待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的到來,此時如毀約方未撤回其毀約的意思表示,也未按合同的約定履行,則預期違約就轉化為實際違約,債務人的行為就構成拒絕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