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行紀合同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mào)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在行紀合同中,以自己的名義從事貿(mào)易活動的人是行紀人。行紀人在我國過去又稱 “牙行”、“經(jīng)紀人”。行紀是一種營業(yè)。若某一自然人或法人欲從事行紀業(yè),必須依法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xù)。在行紀合同中,給付行紀人報酬的另一方民事主體稱為委托人。
行紀合同在我國大陸被稱為“信托合同”,行紀人被稱為“信托商店”或者“委托行”。但這種信托合同與英美法系中的信托制度雖字眼相似,其實迥然不同;信托合同實系行紀合同,屬債法范疇,而信托制度則屬物權法的范疇;信托合同只含雙方當事人(行紀人和委托人),信托制度則含有三方當事人(信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信托合同以行紀人代委托人買賣動產(chǎn)等財產(chǎn)為主旨,而信托制度則以受托人經(jīng)營管理受托的財產(chǎn)為主旨。
二.行紀合同具有什么法律特征
(1)行紀合同是雙務有償?shù)闹Z成合同。行紀人負有為委托人從事貿(mào)易活動和有價證券買賣的義務,委托人負有支付報酬的義務,雙方的利益具有對價關系,因而為雙務有償合同。行紀合同的成立只要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不需實際履行,因此,行紀合同又是諾成合同。
(2)行紀合同的標的是行紀人為委托人進行的一定法律行為。行紀合同屬于提供服務合同的一種,但行紀人提供的不是一般服務,而是運用自己的專業(yè)特長和經(jīng)驗能力與第三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因此,行紀合同的標的是與第三人進行的民事法律行為。
(3)行紀人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所謂為了委托人的利益,又可稱為“為了委托人的計算”,是指由行紀人的行為所產(chǎn)生的經(jīng)濟上的利益或者損失均歸屬于委托人,而與行紀人自身無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