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情形
合同的解除一般有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約定解除是當事人雙方合意的體現(xiàn),在雙方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出現(xiàn)法律規(guī)定的特殊情形下在租賃合同中承租人的解除情形有下面的規(guī)定:
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這里的“承租人”應當擴大解釋為包括承租人之共同居住人,共同使用人等等與租賃物的安全程度有利害關系的人。
在一般買賣合同中,若買受人明知標的物存有瑕疵仍購買的,一般應免除出賣人的責任并不允許買受人解除合同。但在租賃合同則不能因此而不允許承租人解除合同。承租人既然明知租賃物存在有危及安全或健康的瑕疵,仍執(zhí)意租賃該物的,雖然可以允許其解除合同,但在解除合同以前如發(fā)生因租賃物的危險所致?lián)p害時,承租人需要對此承擔相應的責任,因為承租人明知這種危險性的存在仍要租賃該物,應認為主觀上對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因此對損害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承租人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條件
優(yōu)先購買權,又稱先買權,是指特定人依法律規(guī)定或合同約定而享有的、在出賣人出賣標的物于第三人時,得以同等條件優(yōu)先于他人而購買的權利。承租人優(yōu)先購買權的行使條件為:
1.須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 所謂租賃房屋,應當是指出租人交給承租人使用收益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符合《房地產統(tǒng)計指標解釋(試行)》中規(guī)定標準的房屋。
2.承租人須以同等條件表示購買。關于同等條件標準的確定,一般認為是指以出租人與第三人訂立的買賣合同中約定的條件為同等條件。關于同等條件的內容,首先是價款條件要等同,即承租人允諾支付的價款數(shù)額應等同于第三人在合同中允諾支付的價款。其次,關于價款的支付方式,也應等同于第三人允諾的方式。例如第三人允諾一次付清者,承租人不得主張分期支付。再次,同等條件還應包括其他交易條件的等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