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租人的保管義務是什么
出租人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之后,承租人即對租賃物享有合法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承租人在承租期間不僅應當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在使用租賃物的時候負合理使用的義務,而且在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應當對租賃物盡妥善的保管義務?!逗贤ā芬?guī)定:“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關于承租人的保管義務,可以從以下方面理解:
(1)保管義務。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占有租賃物的,有妥善保管租賃物的義務,并且對租賃物的管理應當盡善良管理人的的注意。同時,租賃物有收益能力的,應保持其收益能力。承租人違背妥善保管義務,致使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對出租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保管義務的附隨義務。根據(jù)交易習慣,參照國外的民事立法,承租人的保管義務通常還包括通知義務和保存行為容忍義務。所謂通知義務,是指在租賃關系存續(xù)期間,出現(xiàn)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的情況時,承租人負有及時通知的義務。例如,租賃物遭受他人侵害而毀損滅失的,承租人應當將情況及時通知出租人,以便出租人及時向侵權人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承租人未及時履行通知義務造成出租人損失的,應當負損害賠償責任。所謂保持行為容忍義務,是指出租人為保持租賃物的良好狀態(tài)為必要行為時,例如出租人修繕急需修繕的租賃物,承租人不得拒絕。
二.租賃合同期限是多少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xù)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xù)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租賃合同具有臨時性,是因租賃合同讓渡的是租賃物的使用價值之故,物的使用價值往往具有一定的期限性,如果當事人約定的租賃期過長,即與臨時讓渡物的使用價值的租賃合同的目的不符,容易導致物的返還糾紛。就租賃合同的期限而言,當事人只能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進行約定,當事人約定的租賃期限如果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最長期限,超過的部分無效,并非整個租賃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