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格式條款
格式條款又稱格式合同,是指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xié)商的條款。格式條款具有以下特征:
(1)適用的廣泛性。格式條款以要約的形式向公眾發(fā)出,任何人只要同意要約的規(guī)定,就可以簽訂合同。
(2)條款具有持久性。格式條款一般都是經(jīng)過認真研究擬定的,在一個相當長的時間內不會改變。
(3)條款具體細致。格式條款往往內容復雜,條款甚多,具體細致。
(4)由占據(jù)主導地位的一方提出。不論格式合同的形式如何,都是由居主導或者壟斷地位的一方提出。如果涉及部門利益,由居主導地位的一方擬定格式條款容易產生不合理條款的,政府也可以擬定格式條款。
二、如何理解合同的格式條款
格式條款的好處是,簡捷、省時、方便、降低交易成本。但是其弊端在于,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一方往往利用優(yōu)勢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對方的條款。因此,合同法從維護公平競爭、保護弱者利益出發(fā),對格式條款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了規(guī)范。
(1)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在擬定合同條款及在訂立合同時,應當遵循公平的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不能利用自己的優(yōu)勢地位制定不公平的條款欺負對方當事人。同時,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應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責任的條款,并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類條款予以說明。
(2)在合同中規(guī)定,免除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當事人主要義務,排除對方當事人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具有合同法第52、53條規(guī)定的情形的,該條款無效。
(3)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如果有兩種以上解釋的,從保護弱者出發(fā)應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非格式條款一般是在格式條款外另行商定的條款,或對原來的格式條款重新協(xié)商修改的條款,是當事人的特別約定,如果與格式條款不一致,當然采用非格式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