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要約
要約是訂立合同的必經(jīng)階段,不經(jīng)過要約的階段,合同是不可能成立的,要約作為一種訂約的意思表示,它能夠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產(chǎn)生一種拘束力。尤其是要約人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必須受要約的內容拘束。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4條規(guī)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梢娨s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發(fā)出要約的人稱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人則稱為受要約人、相對人和承諾人。
二、要約的條件
1、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明確。所謂“具體”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款。如果沒有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受要約人難以做出承諾,即使做出了承諾,也會因為雙方的這種合意不具備合同的的主要條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所謂“確定”,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而不能含糊不清,否則無法承諾。
2、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表明一經(jīng)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的拘束。
三、要約的效力
《合同法》第16條規(guī)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弊砸s實際送達給特定的受要約人時,要約即發(fā)生法律效力,要約人不得在事先未聲明的情況下撤回或變更要約,否則構成違反前合同義務,要承擔締約過失的損害賠償責任。需明確一點,到達是指要約的意思表示額觀上傳遞到受要約人處即可,而不管受要約人主觀上是否實際了解到要約的具體內容。例如,要約以電傳方式傳遞,受要約人收到后因臨時有事未來得及看其內容,要約也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