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安履行抗辯權(quán)的效力
1、第一次效力
(1)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應通知對方,并給對方一合理期限,使其恢復履行能力或提供適當?shù)膿?。中止履行既是行使?quán)利的行為,又是合法的行為,當先履行方于履行期滿不履行債務或遲延履行,并不構(gòu)成違約。中止履行乃暫停履行或延期履行之含義,因此它不同于解除合同,其目的不在于使既有合同關系消滅,而是維持合同關系。如果先履行方解除合同,則其行為構(gòu)成違約,后履行方可要求其承擔債務責任。先履行方中止履行,應當通知后履行方,通知方式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均可。借鑒英美法系預期違約制度的有關規(guī)定。
(2)在合理期限內(nèi),后履行方未提供擔保且未恢復履行能力而要求對方履行的,先履行方可以拒絕。
(3)在合理期限內(nèi),后履行方提供擔保或恢復履行,先履行方應當繼續(xù)履行合同。后履行方提供擔?;蚧謴吐男心芰?,先履行方不獲對待給付的危險消失,因此應當恢復履行合同。此時,充分體現(xiàn)了不安抗辯權(quán)的一時抗辯權(quán)的性質(zhì)。
2、第二次效力如果合理期限屆滿,后履行方未提供適當擔保且未恢復履行能力,則發(fā)生第二次效力,即先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損害賠償。
二、不安履行抗辯權(quán)應符合哪些原則
1、公平性原則的要求在現(xiàn)代社會中,大多數(shù)雙務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均非同時進行,雙方當事人履行義務的期限也往往不一致,往往會約定一方先履行給付。任何一方當事人總是期望簽約后對方屆時履行合同,但是由于各種社會經(jīng)濟因素瞬息萬變,在合同有效訂立到合同履行的期限內(nèi),會出現(xiàn)許多不可預見的情況,這些情況很可能使得合同在今后無法履行或難以履行。面對種種極具現(xiàn)實可能性的巨大的違約威脅,任何先履行一方都不會愿意坐以待斃,把自己的重大經(jīng)濟利益交給變幻莫測的未來;而恰恰相反,為了自己的利益或避免損失的擴大,他們總會千方百計地去克服和解決,但傳統(tǒng)的合同法給予他們的空間和余地實在太窄了,于是不安抗辯權(quán)作為平衡合同雙方當事人利益的一種預防措施應運而生。不安抗辯權(quán)使先履行一方避免了那種于他極端不利的地位,使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quán)利義務關系不致失衡,使公平原則在合同關系從成立到消滅的各個階段均得以貫徹,讓先履行方獲得相應的救濟手段。
2、效益性原則的要求。
法律經(jīng)濟學理論認為,所有法律活動,包括一切立法和司法以及整個法律制度事實上是在發(fā)揮著分配稀缺資源的作用,因此,所有法律活動都要以資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即追求效率最大化和最大限度地增加社會財富為目的。貫徹不安抗辯權(quán)制度,就能使社會損失降低到較小限度。在后履行方出現(xiàn)不能履約的可能時,如果不采取不安抗辯權(quán)制度,先為給付方只能按有效合同對待,并在履行期限屆滿前依約履行。很明顯,所有的一切支出,完全有可能因?qū)Ψ降淖罱K不履行行為成為不必要,這就導致了社會資源的極大浪費。相反,如果采取不安抗辯權(quán)制度,先為給付方就有權(quán)及時從合同中解脫出來,并通過其他措施,防止情況的進一步惡化,從而使損失降低到最低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