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叫做不要式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當事人訂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當事人可以采取口頭方式,也可以采取書面形式。除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以外,合同均為不要式合同。根據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有權選擇合同形式,但對于法律有特別的形式要件規(guī)定的,當事人必須遵循法律規(guī)定。
要式合同,是指根據法律規(guī)定必須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對于一些重要的交易,法律常要求當事人必須采取特定的方式訂立合同。
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的區(qū)別實際上是一個有關合同成立與生效的條件問題。若法律規(guī)定某種合同必須經過批準或登記才能生效,則合同未經批準或登記便不生效;若法律規(guī)定某種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合同才成立,則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時合同便不成立,如《合同法》第32條規(guī)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二.不要式合同成立的地點
如果法律法規(guī)、當事人對合同的形式、程序沒有特殊要求,則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一般情況下,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yè)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yè)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