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管人給寄存人憑證的義務
在實踐中,關于保管人向寄存人給付保管憑證的義務,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從原則上講,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后,保管人就應當給付保管憑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依交易習慣無須給付的除外。
例如在車站、碼頭等設立的小件寄存處,一般的交易習慣是給付保管憑證。而在某些商場外的停車場,按照交易習慣就不給付保管憑證,只要有車位就可以停車,只是出來時需付款,保管人給付付款憑證。
(2)現(xiàn)實生活中,人們?yōu)榱嘶ハ鄥f(xié)助而發(fā)生的保管行為,多是無須給付保管憑證的,因為這是基于寄存人與保管人之間互相信任。給付保管憑證在現(xiàn)實社會生活和經(jīng)濟生活中具有重要意義。
保管合同為不要式合同,多數(shù)情況下只有口頭形式?jīng)]有書面形式,因此保管憑證對確定保管人與寄存人、保管物的性質(zhì)和數(shù)量、保管的時間和地點等具有重要作用。因此,一旦雙方發(fā)生糾紛,保管憑證將是最重要的證據(jù)。
(3)關于保管憑證與保管合同的關系。保管合同是否成立,不能把給付保管憑證作為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而是以寄存人交付保管物作為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只要寄存人交付了保管物,即使保管人應當給付保管憑證而未給付,也應當認定保管合同成立,否則極不利于保護寄存人的利益。
二.保管合同與倉儲合同的區(qū)別
1、合同成立的條件不一樣。除了當事人對合同的成立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之外,一般來說,保管合同的成立,不僅須有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須有寄托人將保管物交付于保管人、保管人接受寄托人交付的保管物的行為。也就是說,保管合同是實踐合同,寄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是合同成立的要件,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在保管物沒有交付之前,雖然雙方當事人達成了保管物品的一致意思表示,但保管合同還不能算是成立。而倉儲合同是諾成合同,當事人雙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xié)商一致,合同即成立,存貨人將貨物交付給保管人是屬于倉儲合同成立后對合同的履行行為,而不是合同的成立要件。
2、合同是否有償不一樣。保管合同以無償為原則,以有償為補充。也就是說保管合同一般是無償?shù)?,但如果當事人明確約定支付保管費的,也可以是有償?shù)摹.斒氯藢Ρ9苜M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當事人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法律則推定為無償。而倉儲合同是有償合同,保管人提供倉儲服務,具有營利性質(zhì)。倉儲合同的當事人在合同成立后互負給付義務,保管人須為存貨人提供倉儲服務,存貨人須向保管人給付報酬和其他費用。
3、保管人的資格要求不一樣。保管合同對保管人的資格無特別的要求,一般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以作為保管人。而倉儲合同對保管人的資格有特殊要求,保管人即倉庫營業(yè)人,必須是具有倉儲設備和專門從事倉儲保管業(yè)務的人,只有經(jīng)過倉儲營業(yè)登記專營或兼營倉儲保管業(yè)務的人,才能成為倉儲合同適格的保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