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管合同特征有哪些
其法律特征如下:
1、保管合同是提供保管服務的合同。保管合同的標的是提供服務,即提供保管寄存人托付的物品的服務。
2、保管合同一般為實踐合同。在一般情況下,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但需要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還需要交付保管物。《合同法》第367條規(guī)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起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逗贤ā返?66條規(guī)定,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當事人沒有約定保管費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61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保管合同是無償合同(《合同法》第366條)。在有償的保管合同中,保管合同是雙務合同。
4、保管合同是一種不要式合同。
二.保管人承擔賠償責任條件有哪些
依《合同法》第374條規(guī)定保管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條件有:
1、保管物必須是在保管期間毀損、滅失的,如果保管物在保管合同成立之前或者保管期間屆滿以后毀損、滅失的,保管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2、保管物的毀損、滅失是由于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的,而不是由于不可抗力、第三人侵害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的。
3、法定的免責情形不存在。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質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寄存人未告知,而致使保管物受損失的,保管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管物在保管期間毀損、滅失,但保管是無償的,并且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或者故意,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以上三個條件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