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攬人如何按約定選用材料
承攬人應如何按約定選用材料義務
依《合同法》第255條規(guī)定,合同約定由承攬人提供材料的,承攬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質(zhì)量標準選用材料;沒有約定質(zhì)量標準的,承攬人應當選用符合定作物使用目的的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檢驗。定作人未及時檢驗的,視為同意。如果承攬人違背了此項義務定作人有權要求承攬人重作、修理、減少價款或退貨。
二.承攬人的哪些工作可轉(zhuǎn)包
《合同法》第254條規(guī)定,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產(chǎn)生兩個法律關系:
一是定作人同承攬人之間的承攬合同關系;
二是承攬人同承擔承攬任務的輔助工作的第三人之間的“次承攬”關系,也稱之為“轉(zhuǎn)包”。
定作人和第三人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關系,承攬人同第三人之間的合同也不影響承攬和定作人之間合同的效力。承攬人同第三人之間一般也是承攬合同關系,承攬人是新的定作人,第三人是新的承攬人。第三人完成的輔助工作,對于定作人而言,也只是承攬人完成的工作,承攬人應當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如果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存在問題,作為承攬人應當向定作人承擔責任,而承攬人也要依照其同第三人簽訂的合同追究第三人相應的合同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