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作人提供材料有哪些義務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負有哪些主要義務
依《合同法》第256條第1款規(guī)定,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提供材料的負有以下主要義務:
1、定作人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向承攬人提供符合約定數(shù)量和質量的材料。該材料主要指承攬工作所必須的原材料,如制作家具的木材,制作衣服的布料等。
2、定作人在接到原材料不合格的通知后,應當及時采取措施,補齊或者更換原材料使其達到合同約定的要求。因定作人遲延補齊、更換的,工期順延;定作人未采取措施補齊、更換的,承攬人有權解除合同,因此造成承攬人損失的,由定作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共同承攬人承擔什么義務
一是完成工作的義務。承攬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著手工作,要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完成工作;承攬人要保質保量地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承攬人要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工作的主要部分。
二是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材料或者接受并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
三是對承攬的工作保密,承攬人應當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經(jīng)定作人許可,不得留存復制品或者技術資料。
四是共同承攬人要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監(jiān)督檢查。
五是共同承攬人交付所完成的工作成果。
六是共同承攬人對工作成果有瑕疵擔保義務。
總之,共同承攬人要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共同承攬人對工作成果有瑕疵擔保義務,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承擔連帶責任。連帶責任是違反連帶債務或共同侵權行為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不問各自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后次序,都應根據(jù)權利人的請求全部或者部分承擔而無權拒絕的民事責任。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承擔連帶責任。對共同承攬人的違約行為,定作人可以向共同承攬人中的任何承攬人請求其承擔責任,而不論該承攬人在承攬工作中的份額,該承攬人承擔全部責任后,可以再向其他共同承攬人追償其多付的份額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