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承諾有哪些方式
承諾方式是指,受要約人將其承諾的意思表示傳達給要約人所采用的方式。對一項要約作出承諾即可使合同成立,因此承諾以何種方式作出是很重要的事情。一般來說,法律并不對承諾必須采取的方式作規(guī)定,而只是一般規(guī)定承諾應當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作出。
所謂明示的方法,一般依通知,可以口頭或者書面表示承諾。一般說來,如果法律或要約中美與哦規(guī)定必須以書面形式表示承諾,當事人就可以口頭形式表示承諾。如德國民法典第130條中規(guī)定:在相對人以非對話方式向其為意思表示時,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之間的約定。要約人盡管沒有通過書面或者口頭方式明確表達其意思,但是通過實施一定的行為和其他形式作出了承諾。如臺灣民法典第161條規(guī)定:依習慣或依其事件之性質,承諾無需通知者,在相當時期內,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時,其契約為成立。前項規(guī)定,于要約人要約當時預先聲明承諾無需通知者,準用之。國際公約也有大致類似的規(guī)定,《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和《國際商事通則》的規(guī)定基本一致。如公約第18條中規(guī)定:受要約人聲明或做出其他行為表示同意一項要約,即為承諾。緘默或不行為本身不等于承諾。我國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jù)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本條的規(guī)定與國外的規(guī)定意思也是一致的。承諾應當以明示通知的方式作出,根據(jù)交易習慣或者當事人約定也可以默示的方式表達。
所謂以行為承諾,如果要約人對承諾方式沒有特定要求,承諾可以明確表示,也可由受要約人的行為來推斷。所謂的行為通常是指履行的行為,比如預付價款、裝運貨物或在工地上開始工作等。如甲寫信向乙借款,乙未寫回信但直接將借款寄來。
如果要約人在要約中規(guī)定承諾需用特定方式的,承諾人作出承諾時,必須符合要約人規(guī)定的承諾方式。即使是這種要求的方式在一般人看來是很特別的,只要不為法律所禁止或者不屬于在客觀上根本不可能,受要約人都必須遵守。例如,要約人限定承諾應以電報回答,則受要約人縱以書面回答,不生承諾的效力。但如果要約人僅僅是希望以電報恢復,受要約人應當尊重要約人的意思,并按照要約人的要求的方式作出承諾。如果要約規(guī)定了一種承諾方式,但并沒有規(guī)定這是唯一的承諾方,則一般來說,受要約人可以比要約規(guī)定的方式更為迅捷的方式作出承諾。反之,受要約人如果使用比要約的規(guī)定更為遲緩的方式,則為無效。對于承諾的特定方式問題,有的法律作了規(guī)定。如意大利民法典第1326條規(guī)定:當要約人對承諾要求特定形式時,如果承諾以不同于要求的形式發(fā)出,則該承諾無效。有些國家的法律沒有特別規(guī)定,但一般可從其對意思表示或對合同形式的要求中推斷出來。
二、遲到的承諾是否有效
怎么樣的情況下才算是遲到的承諾?承諾遲到,又稱逾期承諾,是指承諾在承諾期限屆滿之后才到達要約人。對于遲到的承諾的效力應當分別不同情況予以對待:
第一,因其他原因超過承諾期限發(fā)出的承諾?!逗贤ā返?9條規(guī)定: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fā)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在這種情況下,由于受要約人的承諾是在承諾期限內發(fā)出的,并且按照通常情況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承諾未能及時到達要約人完全是出于意外,也就是說受要約人沒有過錯。根據(jù)《》的誠實信用原則,要約人應當及時將承諾逾期的情形通知受要約人,并且表明不接受該承諾。否則,視為該承諾已經被接受,承諾生效。
第二,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fā)出的承諾?!逗贤ā返?8條規(guī)定: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fā)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也就是說,一般情況下,如果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才發(fā)出承諾,則該承諾無效,只能被視為新要約。所謂視為新要約,是指逾期承諾不具有法律效力,對要約人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也就不能導致合同的成立。只能將其視為一種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種新要約。當然對逾期承諾也不是一概否定的,如果對于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fā)出的承諾,要約人仍愿意與之訂立合同的,只要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自己將接受該逾期的承諾,則該項承諾仍會具有承諾效力,合同仍然能夠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