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同時履行抗辯權
關于同時履行抗辯權,我國《合同法》第66條規(guī)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因此,所謂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一方在他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有權拒絕自己的義務履行,又稱為履行合同抗辯權?!?/p>
二、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成立條件
一般認為,同時履行抗辯權須有以下構成要件:
(一)在同一雙務合同中產生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根據是雙務合同功能上的牽連性,因而它主要適用于雙務合同。所謂雙務合同的牽連性,是指在雙務合同中,一方的權利與另一方的義務之間具有相互依存、互為因果關系。如果雙方當事人的債務不是基于同一雙務合同而產生,即使在事實上有密切關系,則一般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因此,成立同時履行抗辯權,必須有雙方當事人基于同一雙務合同這一條件。
(二)雙方互負合法有效的債務且無先后履行順序
雙方互負債務且有效,即雙方當事人的債務之間具有對價關系或牽連關系,而且這種債務是合法成立有效的債務。如果買賣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或債務己被抵消或免除,這表明債務事實上不存在,抗辯權也就無從發(fā)生,當事人只是主張無履行債務的義務。另外,同時履行抗辯權必須以雙方“同時履行、無先后履行順序”為條件。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履行順序或法律上對某一類合同規(guī)定了履行順序,則同時履行抗辯權就不可能成立。如一方當事人有先行履約的義務,則其在未履約義務時無權請求另一方履約,而另一方有權請求其先行履約。此時,有先履約義務的當事人無權援用同時履行抗辯權。
(三)對方未履行債務或履行不符合約定
在雙方約定的履行期限已到之時,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債務或履行不符合約定,對方當事人可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未履行”是指沒有履行約定義務?!奥男胁环s定”指瑕疵履行,包括全部瑕疵和部分瑕疵。一方所為的給付不符合約定即存在瑕疵時,與此相對應的對方的對待給付將因其前提給付有瑕疵而可以拒絕履行。值得注意的另一問題是,如一方為部分履行,依其情形對方若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違背誠信原則時,則對方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
(四)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
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旨在促使雙方當事人同時履行債務。對方當事人的對待給付已不可能時,則同時履行目的就不能達到,不發(fā)生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問題,由合同解除制度解決?!逗贤ā返?6條并沒明確規(guī)定這一要件,但結合合同法關于違約責任及合同解除的規(guī)定,應作如此解釋。
(五)合同一方并未接受對方履行,標的物所有權尚未轉移
在一方履行雖然不符合約定而對方己受領,轉移所有權后不發(fā)生同時履行抗辯權,只能發(fā)生違約責任。這時只能依《合同法》111條規(guī)定“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钡邕`約達到嚴重程度即根本違約,另一方可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受領和支付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