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權的構成要件
根據(jù)《合同法》第73條及其解釋(一)第12條的規(guī)定,代位權的構成要件有: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務必合法且確定。債權的合法有效存在是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前提和基礎,如果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存在,債權被撤銷或非法,債權人均不存在代位權。
2、債務人對次債務人必須享有合法確定的債權,且此種債權尚未被處分,如次債務人已將所欠的債務清償則不存在代位權。
3、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逗贤ā方忉專ㄒ唬┑?3條規(guī)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guī)定的‘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是指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可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的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xiàn)?!?/p>
4、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必須是債權人對債務人以及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均到期,方可行使代位權。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是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和債權人接受債務人履行的時間,未到期的債務一般不能主張代位權,不然將有害債務人的期限利益。
5、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合同法》解釋(一)第12條規(guī)定:“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撫養(yǎng)關系、扶養(yǎng)關系、贍養(yǎng)關系、繼承關系產(chǎn)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yǎng)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二、債權人如何行使代位權
在符合法律規(guī)定條件下,債務人的各個債權人均可行使代位權。具體情況有:1、各債權人為共同原告以同一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2、兩個或兩個以上債權人分別以同一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人民法院合并審理;3、債權人代位權訴訟勝訴后,其他債權人以同一次債務人為被告,就其所負債務的余額提起代位權訴訟。
傳統(tǒng)民法認為,代位權的行使方式有兩種,即裁判方式和徑行方式。從國外立法看,或未限定代位權必須由裁判行使,或可明確推知代位權既可采用裁判方式,亦可采用徑行方式。我國《合同法》第73條規(guī)定: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這意味我國排除徑行方式以及仲裁方式行使代位權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