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違約責任與締約責任有啥區(qū)別?
違約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相比,其不同之處在于,違約責任是以合同的有效成立為基礎的。在合同成立前,因過失而致相對人受損害時,不能依合同違約責任請求損害賠償,而需依締約過失責任請求賠償,所以違約責任救濟的是合同的履行利益,而締約過失責任救濟的是法律肯定的信賴利益。
二、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四;
第一,當事人違反先合同義務,這里的先合同義務指要約生效后、合同成立前,締約雙方在磋商過程中發(fā)生的說明、告知、注意等義務;
第二,主觀有過錯,此所謂過錯,乃是指一方對于合同的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存在過錯,也即具有可歸責性;
第三,對方受有損失,這里所謂的損失,通常是指信賴利益的損失,即在相信合同有效存在而合同不存在的情況下所遭受的損失;
第四,負有先合同義務一方主觀上的過錯與另一方遭受的損失存在因果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