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買賣合同風險的承擔
大量的買賣合同,尤其是國際貿易都涉及到貨物的運輸,而在運輸過程中又容易發(fā)生各種風險導致標的物的毀損、滅失。所以確定貨物運輸中的風險由誰承擔是一個非常重要并且十分現實的問題。規(guī)定其風險由買方承擔的理由是買方所處的地位使他能在目的地及時檢驗貨物,在發(fā)現貨物受損時便于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減輕損失,及時向有責任的承運人請求賠償以及向保險人索賠等。某些國際貿易慣例也確定了這樣的原則,如采取FOB、CIF和CFR條件訂立買賣合同時,都是由買方承擔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的風險。
二,違約責任形態(tài)有哪些
違約責任形態(tài),是指根據違約的行為違反義務的性質、特點而對違約行為作出的分類。違約責任形態(tài)包括預期違約和實際違約。
預期違約也稱為先期違約,是指在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主無正當理由而明確表示其在履行期到來后將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來以后將不可能履行合同。
預期違約分為明未毀約和默示毀約。
實際違約,則指在履行期限到來以后,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發(fā)行合同義務的,將構成實際違約。實際違約行為分為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兩類,而不完全履行又分為遲延履行、不適當履行、部分履行?;镜倪`約形態(tài)主要是不履行、遲延履行、不適當履行、其他不完全履行四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