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解除的條件有哪些
(一)合同的法定解除條件
合同法第94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該合同失去意義,應歸于消滅。在此情況下,我國合同法允許當事人通過行使解除權的方式消滅合同關系。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此即債務人拒絕履行,也稱毀約,包括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作為合同解除條件,它一是要求債務人有過錯,二是拒絕行為違法(無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此即債務人遲延履行。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內容中非屬特別重要時,即使債務人在履行期屆滿后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在此情況下,原則上不允許當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應由債權人向債務人發(fā)出履行催告,給予一定的履行寬限期。債務人在該履行寬限期屆滿時仍未履行的,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對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為重要,如債務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實現,于此情形,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也應如此。
5、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法律針對某些具體合同規(guī)定了特別法定解除條件的,從其規(guī)定。
(二)合同協(xié)議解除的條件
合同協(xié)議解除的條件,是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解除原合同關系。其實質是在原合同當事人之間重新成立了一個合同,其主要內容為廢棄雙方原合同關系,使雙方基于原合同發(fā)生的債權債務歸于消滅。
協(xié)議解除采取合同(即解除協(xié)議)方式,因此應具備合同的有效要件,即:當事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不違反強行法規(guī)范和社會公共利益;采取適當的形式。
合同解除制度設置的目的在于,因一方當事人的根本違約致合同履行利益不能實現,對方當事人為了防止合同在違約情形下給自己造成更大的經濟損失而采取的一種補救措施,即享有解除權的當事人采取的一種自救措施,目的在于防止損失擴大,維護自身利益。
二、合同解除的效力
(一)一般規(guī)定
合同法第97條規(guī)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該條規(guī)定,確立了合同解除的兩方面效力:一是向將來發(fā)生效力,即終止履行;二是合同解除可以產生溯及力(即引起恢復原狀的法律后果)。學者認為,非繼續(xù)性合同的解除原則上有溯及力,繼續(xù)性合同的解除原則上無溯及力。
(二)合同解除與損害賠償
民法通則第115條和合同法第97條均規(guī)定,合同解除與損害賠償可以并存。但對于損害賠償的范圍,有不同觀點。其一認為,無過錯一方所遭受的一切損害均可請求賠償,既包括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也包括因恢復原狀所發(fā)生的損害賠償;其二認為,對損害賠償范圍的確定應具體分析,在許多情況下,損害賠償與合同解除是相互排斥的,選擇了其一便足以使當事人利益得到充分的保護,沒有必要同時采取兩種方式,例如協(xié)議解除、因不可抗力而解除。我們贊同第二種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