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締約過失應承擔的責任
締約過失要承擔什么樣的責任呢?根據(jù)我國新《合同法》的規(guī)定,締約過失責任的形式主要是損害賠償。締約上過失責任是違反先合同義務的結果,因而其屬于合同前責任,其內涵是指信賴利益的賠償,而非履行利益的賠償。所謂信賴利益,是指一方當事人因信賴另一方當事人會善意地、無過失地與自己締約,并促成契約的成立、生效所涉及到的相關利益。這里需要注意的是,要把信賴利益的損害與正常的成本費用支出以及交易風險區(qū)別開來,信賴利益只有一方當事人存在過失的情況下才有可能遭受侵犯,所以,經過雙方當事人無過失的相互磋商而未能達成契約的,其支出的費用,應視為正常的成本費用支出,而不能夠被看作是其信賴利益遭受了侵犯。另外,還應把信賴利益的損害與交易風險損失區(qū)分開來,不能把因判斷失誤而帶來的損失以信賴利益損害的名義轉嫁給締約對方,因為即使締約對方沒有發(fā)生過錯,這種風險損失依然會發(fā)生,就是說,這種交易風險帶來的損失與對方違反誠實信用義務的行為無關。
就具體的賠償范圍而言,應根據(jù)違反義務的情形及侵害行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如果行為人違反的是信賴義務,如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等,而導致合同不成立或者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的情況下,信賴利益的損失主要包括:(1)訂約費用;(2)履約費用,包括準備履約所支付的費用和實際履行所支付的費用;(3)受害人支出上述費用所失去的利息;(4)合理的間接損失,即喪失與第三人另訂合同的機會所產生的損失等。對這一部分損失的賠償,一般以履行利益為限。但如果因違反保護義務,而侵害了相對人的身體健康或所有權,締約過失責任人就應對被害人的健康或所有權所受到的一切損害給予賠償,具體包括所遭受的人身、財產利益的直接經濟損失、工資或其他勞動收入損失等,這一賠償數(shù)額就可能遠遠大于履行利益。
二、締約過失責任的承擔方式
締約過失責任的承擔方式,是指締約過失一方當事人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形式的法律后果。依合同法規(guī)定,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方式有以下幾種:
(一)返還財產。即因締約過失致使合同被法院依法確認無效或被撤銷后,締約過失方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全部返還給受損失一方。如果雙方均已給付財產的,應由雙方相互返還,剩余部分由締約過失方再作返還。
(二)折價補償。在合同被確認元效或被撤銷后,締約過失方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已毀損、滅失而不能返還或因情勢變遷已沒有返還必要的,應對該財產按當時國家規(guī)定的價格或市場價格予以折價補償,以彌補以方所遭受的損失。
(三)賠償損失。賠償損失是締約過失責任方式中適用最廣的責任形式。當事人一方因締約過失,不論是致使合同不成立或無效,還是被變更或被撤銷,只要給對方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即應依法予以賠償,以填補相對方的損失。所謂信賴利益的損失,是指元過錯的當事人信賴合同有效成立,但因對方締約過失,致使合同不成立、無效、被變更或被撤銷而千百萬的損失。賠償損失這一責任方式,既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與返還財產或折價補償合并適用。
(四)各負其貴。即締約雙方如果都有違反先合同義務的過錯行為,致使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并均給對方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由雙方”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