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安抗辯權的法律特征
1、不安抗辯權適用于異時履行的雙務合同中。雙方當事人在同一合同中互負債務,存在先后履行債務的問題。不安抗辯權的行使不適用于單務合同,不適用于同時履行的合同。不安抗辯權是先履行一方行使的權利,著重于保護履行義務在前一方的利益。
2、后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的債務未屆履行期限。不能對待給付僅僅是一種可能性而不是一種現(xiàn)實,不必到對方已經(jīng)支付不能時才允許行使不安抗辯權。后履行一方的不能對待給付,并非履行期屆滿時的現(xiàn)實違約,它所直接侵害的權利是先履行一方的債權期待。如果這種侵害期待債權的行為不加以調(diào)整糾正,持續(xù)到履行期屆滿,便成為現(xiàn)實違約。
3、后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履行債務的危險。這里指經(jīng)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資產(chǎn)、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嚴重喪失商品信譽或有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情形。這是先履行一方“不安”的原因所在,也是不安抗辯權產(chǎn)生的基礎。
4、后履行義務的一方未提供適當擔保。如果后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提供了適當?shù)膿?,則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的債權將受到保障,不會受到損害,所以合同將繼續(xù)得以履行,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二、不安抗辯權的法律后果
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人必定是先給付義務人,根據(jù)《合同法》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其行使不安抗辯權有以下一個過程:
第一、審查后履行義務一方是否存在《合同法》第六十八條所列的情形之一;
第二、先履行義務一方有確切證據(jù)證明后履行義務一方有前款情形,其可以中止履行,此時先履行義務一方負證明責任,不能證明的,中止履行的先履行義務一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中止履行后,及時通知對方,通知的形式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合同法》并沒有作要式規(guī)定,不過為了減小風險,最好是使用書面形式通知對方,這樣進入訴訟程序更容易舉證以證明其已盡通知義務;
第四、在對方提供適當擔?;蛘咴诤侠砥谙迌?nèi)恢復履行能力時,應立即恢復履行,不恢復履行的,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在對方既不提供適當擔保也沒有在合理期限內(nèi)恢復履行能力時,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