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定義
所謂同時履行抗辯權,又稱之不履行抗辯權,英美法上稱之為相互義務原則,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時,可以拒絕自己的給付的權利?!逗贤ā返诹鶙l規(guī)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痹摋l即為同時履行抗辯權之規(guī)定。
《合同法》從立法上設立了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合同法上的“同時履行”應當是指合同沒有約定,法律也沒有規(guī)定,根據(jù)交易習慣也不能確定雙務合同的當事人哪一方先履行和義務時,雙方當事人應當同時履行合同義務。否則,濫用同時履行抗辯權,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性質(zhì)
關于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性質(zhì),從來有兩種對立學說,其一,交換請求權說。認為雙務契約上之當事人僅享有得以自己給付請求他方為給付之權利,從而在訴訟上原告必須證明其本身業(yè)已履行其義務或無先為給付之義務。其二,抗辯權說。認為雙務契約當事人之請求權系相互獨立,僅其實現(xiàn)因他方當事人行使抗辯而互相發(fā)生牽連而已。我國《合同法》第六十六條所規(guī)定的精神,顯然采用抗辯權說。故同時履行抗辯權在性質(zhì)上屬于停止的或延期的抗辯權,而非否定的或永久的抗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