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融資租賃合同的特征
1、與買賣合同不同,融資合同的出賣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瑕疵擔保義務,而不是向買受人(出租人)履行義務,即承租人享有買受人的權利但不承擔買受人的義務。
2、與租賃合同不同,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不負擔租賃物的維修與瑕疵擔保義務,但承租人須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義務。
3、根據(jù)約定以及支付的價金數(shù)額,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有取得租賃物之所有權或返還租賃物的選擇權,即如果承租人支付的是租賃物的對價,就可以取得租賃物之所有權,如果支付的僅是租金,則須于合同期間屆滿時將租賃物返還出租人。
二、融資租賃合同的主要條款
融資租賃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1)融資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2)融資租賃標的名稱。
(3)數(shù)量。
(4)質量:由于融資租賃標的一般使用時間較長,在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時必須考慮到因自然原因或因正常使用造成的磨損或消耗,應規(guī)定一個合理的標準,作為區(qū)分雙方當事人責任的依據(jù)。
(5)用途:承租人在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時,必須如實告訴對方租賃該標的用途和目的,以便出租人按照約定的標的性能,購買相應的租賃物給承租人使用。
(6)融資租賃期限:融資租賃標的一般以年計算,但也可按月計算。
(7)培訓、維修和保養(yǎng)責任:在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時,可約定由出賣人負責培訓指導安裝、使用,也可以約定由某一方負責標的的維修和養(yǎng)護。
(8)租金的支付方式和期限:融資租賃期間本息的支付方式如有統(tǒng)一標準的,按統(tǒng)一標準執(zhí)行;沒有統(tǒng)一標準的,由雙方商定。
(9)違約責任:融資租賃合同中,應明確違約責任的承擔。
規(guī)定違約責任可促使融資租賃各方當事人嚴格按合同規(guī)定或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同時也便于當事人、仲裁機構、人民法院在發(fā)生糾紛時區(qū)分責任有所遵循。
(10)合同糾紛解決方式。
(11)其他約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