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行使撤銷權?
撤銷權,是指撤銷權人依其單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既往地消滅的權力。撤銷權通常由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受損失的一方當事人享有。撤銷權的行使,不一定必須通過訴訟方式。如果撤銷權人主動向對方作出撤銷的意思表示,而對方未表示異議,則可以直接撤銷合同如果對撤銷合同有異議,則必須提起訴訟或者仲裁,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裁決。
二、可撤銷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所謂可撤銷合同,就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實,通過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生效的意思表示歸于無效的合同。我國的民法通則第五十九條規(guī)定: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一)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
(二)顯失公平的。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時起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