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約可以撤回嗎?
合同法規(guī)定,要約可以撤回。要約撤回,是指在要約生效前,要約人使其不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意思的表示。要約一旦送達受要約人或被受要約人了解,即發(fā)生法律效力。所以,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因此,要約的撤回只發(fā)生在書面形式的要約,而且,撤回通知一般應采取比要約更迅速的通知方式。
二、要約的撤銷與撤回有何區(qū)別?
要約的撤銷是指要約人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并生效以后,將該項要約取消,從而使要約的效力歸于消滅。
撤銷與撤回都旨在使要約作廢,或取消要約,并且都只能在承諾作出之前實施。
但兩者的區(qū)別在于:撤回要約發(fā)生在要約生效之前,而撤銷要約則發(fā)生在要約已經生效但受要約人尚未作出承諾的期限內。由于撤銷要約時要約已經生效,因此對要約的撤銷必須有嚴格的限定,如果因為撤銷要約而給受要約人造成損害,要約人應負賠償責任。而對要約的撤回并沒有這些限制?!逗贤ā芬?guī)定,如果要約中規(guī)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約是不可撤銷的,或者盡管沒有明示要約不可撤銷,但受要約人有理由信賴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且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則不可撤銷要約。如果受要約人在收到要約以后,基于對要約的信賴,已為準備承諾支付了一定的費用,在要約撤銷以后有權要求要約人給予適當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