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預售合同免責條款的效力如何?
1、不得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我國《民法通則》第七條規(guī)定:“民事活動應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jīng)濟計劃,擾亂社會經(jīng)濟秩序。”因此,在預售商品房中,有上述內(nèi)容的免責條款無效。例如雙方在訂立房屋買賣合同時約定,,如減少成本而降低國家規(guī)定的抗地震等級,當發(fā)生地震造成房屋損毀時雙方互不追究,這樣的免責條款就明顯違反了國家關于抗震等級要求的強制性規(guī)定,從而無效。
2 、不得免除預售方的基本義務。
免責條款的免責以預售方履行合同基本義務為前提,否則免責條款無效。例如:商品房銷售商有將質(zhì)量合格的、權屬明確合法的房屋交付給購房者的義務,如果在合同中訂立“銷售方不對房屋質(zhì)量承擔責任”或“與出售房屋有關的所有權糾紛、土地使用權糾紛,本公司不負責解決”等條款,即屬免除基本義務,當然無效。
3 、不得免除故意和重大過失責任。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行為,表明行為人的過錯程度是重大的,而從過錯程度來控制免責條款的效力,是各國的立法通例。我國合同法亦規(guī)定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chǎn)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目前有些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因售房方的過失行為導致的損害,購房方不得要求賠償”,對這一免責條款,如果預售方的重大過失而致的損害,則此免責規(guī)定無效。
4 不得違反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是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它的要求之一就是民事主體在承擔民事責任上要合理。在我國《民法通則》第58條、59條規(guī)定了民事行為無效、可撤銷的各種情況,如欺詐、脅迫等情形,當事人可以依法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無效或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