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責條款是什么?
免責條款常被合同一方當事人寫入合同或在格式合同中,作為明確或隱含的意思要約,以獲得另一方當事人的承諾,使其發(fā)生法律效力。就其本意講是指合同中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或格式合同提供者提供格式合同時,為免除或限制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責任而設立的條款。因此說免責條款以意思表示為要約,以限制或免除當事人未來責任為目的,屬于民事法律行為。
二、無效的免責條款有哪些情形?
合同法第53條規(guī)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
之所以規(guī)定這些免責條款無效,是因為它違背了民法和合同法的基本精神,即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精神。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規(guī)定這些免責條款無效,是因為這些條款違背了民法和合同法的基本精神,而并不是說整個合同無效。因此,該免責條款的無效不影響合同其他條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