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技術合同的種類
1、 技術開發(fā)合同
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tǒng)的研究開發(fā)所訂立的合同。包括委托開發(fā)合同和合作開發(fā)合同。技術開發(fā)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之間就具有產業(yè)應用價值的科技成果實施轉化,可參照技術開發(fā)合同的規(guī)定訂立合同。
2、 技術轉讓合同
是指當事人就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及技術引進所訂立的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秘密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3、 技術咨詢合同
是指當事人一方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咨詢服務,另一方支付咨詢報酬的合同。
4、 技術服務合同
是指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另一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和承攬合同。
二、技術合同的條款有哪些
技術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1、項目名稱;
2、標的的內容、范圍和要求;
3、履行的計劃、進度、期限、地點和方式;
4、技術情報和資料的保密;
5、風險責任的承擔;
6、技術成果的歸屬和收益的分成辦法;
7、驗收標準和方法;
8、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和支付方式;
9、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shù)挠嬎惴椒ǎ?/p>
10、解決爭議的方法;
11、名詞和術語的解釋。
上述技術合同的條款是指導性條款,不要求訂立技術合同的當事人必須采用,也不限制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其他權利義務。與履行合同有關的技術資料、可行性論證和技術評價報告、技術標準、技術規(guī)范、原始設計和工藝文件,以及其他技術文檔,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可以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從實踐看,技術合同的內容規(guī)定明確、具體,有利于雙方當事人了解自己的權利義務,不致產生對合同條款的不同理解,從而有利于合同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