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違約責任的概念
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的簡稱,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111條、合同法第107條對違約責任均做了概括性規(guī)定。
二、合同違約責任的特點
1、違約責任的產(chǎn)生以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為條件。
一方面合同債務是責任發(fā)生的前提,債務是因,責任是果,無債務則無責任;另一方面違約責任是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債務時,國家強制債務人履行債務和承擔法律責任的表現(xiàn)。違約責任是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而產(chǎn)生長的責任,因此如果當事人違反的是其他法律義務,則應承擔其他責任,而不是違約責任。
2、違約責任的相對性。
因為合同關(guān)系的相對性,違約責任也有相對性,即違約責任只能在合同關(guān)系的特定當事人之間產(chǎn)生,對合同關(guān)系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負違約責任。
3、違約責任主要具有補償性。
即違約責任旨在彌補或補償因違約給對方造成的損害。
4、違約責任可由當事人約定。
違約責任具有一定強制性,但仍有一定任意性,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如違約金、損害賠償數(shù)額計算方法等。
5、違約責任是民事責任的一種形式。
民事責任包括違約責任和侵權(quán)責任二種,違約責任是民事責任之一種,是民事財產(chǎn)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