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叫代位權
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代位權是合同履行中的一種保全措施,是為了防止因債務人財產(chǎn)的減少而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危害時,允許債權人為保全其債權的實現(xiàn)而采取的法律措施。我國合同法第73條對代位權的行使的條件、范圍、費用的負擔作出了規(guī)定,其主要內(nèi)容是:“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二、代位權行使的程序
代位權的行使,需要由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要在對有關債權債務關系進行全面了解的基礎上,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債務人在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后,不得再為妨害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處分權,包括不得對次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而且應參加訴訟。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jīng)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享有債務人對債權人的一切抗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