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權是什么意思
根據(jù)《合同法》第73條之規(guī)定,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于第三人享有的權利而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代位權特點如下:
1、代位權是債權人代替?zhèn)鶆杖讼騻鶆杖说膫鶆杖酥鲝垯嗬w現(xiàn)了債的對外效力。
2、代位權是一種法定債權的權能。無論第三人是否約定,債權人都享有此種權能。
3、代位權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的權利。
4、代位權在內(nèi)容上并不是對于債務人和第三人的請求權。在內(nèi)容上,代位權是債權人為了保全債權,再從代替?zhèn)鶆杖诵惺箓鶆杖说臋嗬?,而且不能就收取的債務人的財產(chǎn)優(yōu)先受償。
二、代位權行使的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確定,且必須已屆清償期。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
3、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已經(jīng)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