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履行抗辯權是什么
《合同法》第67條規(guī)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這種抗辯權是我國《合同法》所獨創(chuàng)的一種抗辯制度,該抗辯權的名稱也存在不同的看法。
先履行抗辯權,是指依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guī)定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屆期未履行義務或履行義務嚴重不符合約定條件時,相對方為保護自己的期限利益或為保證自己履行合同的條件而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先履行抗辯權本質(zhì)上是對違約的抗辯,在這個意義上,先履行抗辯權可以稱為違約救濟權。
有人認為應稱為先履行抗辯權,也有人認為應稱為先履行抗辯權。這一條所設定的抗辯權是為后履行的一方設定的抗辯權,比較而言,將之稱為先履行抗辯權更為合理。
創(chuàng)立先履行抗辯權的概念,更加完善了履行抗辯制度。三種抗辯權同時存在:即負先履行義務者有不安抗辯權,負同時履行義務者有同時履行抗辯權,負后履行義務者有先履行抗辯權。
二、先履行抗辯權發(fā)生的條件
根據(jù)《合同法》第67條的規(guī)定,先履行抗辯權應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由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一方面是指必須由同一雙務合同產(chǎn)生債務,而不是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合同產(chǎn)生的。另一方面,雙方當事人必須互負債務,這就表明應當存在于雙務合同之中。根據(jù)合同法第67條的規(guī)定,應當認為雙方所負的債務應處于互為對待給付的地位。
第二,由一方當事人先為履行。履行是否具有先后順序,是先履行抗辯權與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根據(jù)區(qū)別。
第三,先履行的一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