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履行抗辯權與不安抗辯權的區(qū)別
先履行抗辯權與不安抗辯權雖然都是針對雙務合同中有履行先后順序的情況適用,但兩者之間的區(qū)別是較為明顯的。一方面,先履行抗辯權是由后履行一方針對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債務抗辯權,不安抗辯權是由先履行一方針對后履行一方將不會或不能履行債務而享有的抗辯權。
另一方面,在先履行抗辯權行使的情況下,當事人雙方不僅要互負債務,而且雙方的債務應形成對價關系,這樣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才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而在不安抗辯權行使的情況下,當事人雙方雖然要互負債務,但法律并未強調(diào)雙方所負有的債務應當具有對價性一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辯權并不僅僅是針對后履行一方不履行行為作出的,抗辯與后履行一方的行為之間并不一定具有相應性。
二、先履行抗辯權與合同解除權的區(qū)別
先履行抗辯權與合同解除權有密切的關系,兩者都可以視為對違約的救濟。但兩者也有明顯區(qū)別:
1、從產(chǎn)生原因來看
先履行抗辯權因一方先期違約或發(fā)生不可抗力以致合同履行不必要或不可能,或者甚至沒有法定理由,經(jīng)當事人雙方和解同意,也可解除合同此外,就違約的程序而言,如因一方違約導致合同履行不必要或不可能時,則另一方當事人雖違約,但合同尚有履行必要和可能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暫時保留自己的給付,等待對方的履行。
2、從性質(zhì)上看
先履行抗辯權屬一時的抗辯權,是延期的抗辯權,它僅阻卻合同履行效力的發(fā)生,并不產(chǎn)生消滅合同的法律效果,當產(chǎn)生先履行抗辯權的原因消失后,后履行人應當履行合同井且,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純粹是單方行為,這種權利的行使,在符合法定條件時,僅依一方的意思,而不必借助對方的意思表示和行為。而合同的解除,則是消滅合同的履行效力。在符合法定條件時,當事人一方或者直接通知對方解除合同,或者當事人雙方以合意的方式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