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先履行抗辯權
“先履行抗辯權”又稱“不安抗辯權”,是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jù)證明對方有經(jīng)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chǎn)、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yè)信譽,或者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危及到自己債權的實現(xiàn)時,可以中止自己的履行,在合理期限內對方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時,可以解除合同的權利。因此,先履行抗辯權在抗辯性質上具有延期性和消滅性的雙重屬性。我國根據(jù)自己的國情,建立了具有中國特色的先履行抗辯權制度,并具體體現(xiàn)在我國的第一部《合同法》中。
二、先履行抗辯權的效力
合同當事人一方在符合上述條件后,即取得先履行抗辯權,但先履行方取得該權力后會對雙方當事人產(chǎn)生什么影響呢?也就是說先履行抗辯權的效力問題。先履行抗辯權的效力,旨在于阻止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行使,為延期抗辯權,而非永久抗辯權。當對方當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債務,先履行抗辯權即行消滅。當事人應當履行自己的債務。當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辯權致使合同遲延的,遲延履行責任由對方當事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