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未生效的締約過失有哪些?
1、附生效條件的合同。附生效條件的合同是否產(chǎn)生締約過失責任應當分兩種情況探討。依《合同法》第45條第2款:“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shù)刈柚箺l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shù)卮俪蓷l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币虼?A、惡意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即視為合同已生效,此時,如果惡意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應負違約責任,而非締約過失責任;B、惡意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即合同不生效。合同不生效時過錯一方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2、欠缺法定生效手續(xù)的合同。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而后才能生效的合同,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未辦理法定手續(xù)致合同未生效,并損害另一方當事人利益,符合締約過失責任的構(gòu)成要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3、締約一方未盡告知、保護、照顧、保密等附隨義務。在合同已成立未生效階段,當事人對合同將會生效抱有更大信賴,很有可能為履行合同做準備。此時,一方未盡告知、保護、照顧、保密等附隨義務,造成另一方損害的,應負締約過失責任。
二、合同無效的締約過失責任是什么?
無效合同,指自始、確定、當然不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合同無效,會產(chǎn)生締約過失責任已成共識。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合同部分無效是否適用締約過失責任的問題。合同部分無效的原因是發(fā)生在合同成立前的締約階段,故只要符合締約過失的構(gòu)成要件,就應適用締約過失。在合同部分無效的情形下,信賴利益的損失比較難確定??梢韵瓤紤]專為合同無效部分支付的費用、準備履行費等合理費用和損失;如果難以明確劃分的話,可以綜合考慮無效部分所占比例及締約階段總的合理費用和損失來確定損害賠償額?!兜聡穹ǖ洹贰稓W洲合同法原則》《國際商事合同通則》都對此作相應的規(guī)定,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對此沒有相應的規(guī)定。有學者認為,合同因自始不能不可絕對的作為合同無效并承擔締約過失或違約責任的條件。首先,將自始不能的情況宣告無效,將使無效的范圍過于廣泛,其結(jié)果可能會使無過錯的合同當事人承擔合同無效的不利后果。因為無過錯的當事人并不知道對方自始不能履行,他在合同訂立后,可能因期待合同有效而為合同的履行支付了一定的代價,而合同無效不僅使其會遭受信賴利益損害,而且會造成期待利益的損害,這些損害未必都能得到補償。假如對某些合同不是簡單地宣告其無效,從而使無過錯的當事人基于有效的合同提出違約的請求,或許對當事人更為有利。其次,自始不能的情況極為復雜,有些合同的履行并非絕對不可能,如缺乏支付能力、經(jīng)濟陷于困境等,均屬于經(jīng)濟上履行艱難。若對自始不能均宣告無效,則某些合同關系的當事人極有可能利用無效的規(guī)定,以合同自始不能為借口,將本可以履行而且應該履行的合同變?yōu)闊o效合同。既可能不利于交易安全,也未必符合合同當事人特別是債權(quán)人的利益。因此,自始客觀不能不宜一律作為合同無效和締約過失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