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效力未定合同是什么?
效力未定合同,是指法律效力尚未確定,而有待第三人追認或拒絕的合同,若承認,其效力即確定地自始發(fā)生;若拒絕,即確定地自始無效。效力未定合同一般包括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無處分權人訂立的合同。
二、效力未定合同的締約過失是什么?
由于效力待定的原因出現(xiàn)在締約階段,一般是出于締約一方的締約能力有瑕疵,故如果權利人拒絕而使其無效的,無效的原因可追溯自締約階段的過錯,所以,可以適用締約過失。無權代理可分為表見代理和狹義無權代理。表見代理指代理人雖不具備代理權,但具有代理關系的某些表面要件,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無過錯的相對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權。表見代理一般視為與有權代理相同,對本人發(fā)生效力,故表見代理并不導致締約過失。狹義無權代理行為人既沒有代理權,也沒有能使相對人確信其有代理權的理由,而以他人名義所為的民事行為。我國《合同法》第48條對此作了相應的規(guī)定。因此,狹義無權代理下,有可能存在違約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的競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