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無效合同指的是什么?
無效合同,指自始、確定、當然不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合同無效,會產(chǎn)生締約過失責任已成共識。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合同部分無效是否適用締約過失責任的問題。
二、無效合同的締約過失責任有哪些?
合同部分無效的原因是發(fā)生在合同成立前的締約階段,故只要符合締約過失的構(gòu)成要件,就應適用締約過失。在合同部分無效的情形下,信賴利益的損失比較難確定??梢韵瓤紤]專為合同無效部分支付的費用、準備履行費等合理費用和損失;如果難以明確劃分的話,可以綜合考慮無效部分所占比例及締約階段總的合理費用和損失來確定損害賠償額?!兜聡穹ǖ洹贰稓W洲合同法原則》《國際商事合同通則》都對此作相應的規(guī)定,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對此沒有相應的規(guī)定。有學者認為,合同因自始不能不可絕對的作為合同無效并承擔締約過失或違約責任的條件。首先,將自始不能的情況宣告無效,將使無效的范圍過于廣泛,其結(jié)果可能會使無過錯的合同當事人承擔合同無效的不利后果。因為無過錯的當事人并不知道對方自始不能履行,他在合同訂立后,可能因期待合同有效而為合同的履行支付了一定的代價,而合同無效不僅使其會遭受信賴利益損害,而且會造成期待利益的損害,這些損害未必都能得到補償。假如對某些合同不是簡單地宣告其無效,從而使無過錯的當事人基于有效的合同提出違約的請求,或許對當事人更為有利。其次,自始不能的情況極為復雜,有些合同的履行并非絕對不可能,如缺乏支付能力、經(jīng)濟陷于困境等,均屬于經(jīng)濟上履行艱難。若對自始不能均宣告無效,則某些合同關系的當事人極有可能利用無效的規(guī)定,以合同自始不能為借口,將本可以履行而且應該履行的合同變?yōu)闊o效合同。既可能不利于交易安全,也未必符合合同當事人特別是債權(quán)人的利益。因此,自始客觀不能不宜一律作為合同無效和締約過失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