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締約過失責任產生的原因
(1)惡意磋商行為。很多經營者認為,合同沒有成立之前我的行為就不受約束,甚至將利用惡意磋商貽誤對方的商業(yè)競爭時機視為很好的競爭手段。企業(yè)經營者通過與競爭對手進行磋商,貽誤對方與他人合作的機會,這種方式的惡意磋商活動將使企業(yè)面臨被追究締約過失責任的法律風險。
(2)應當披露的的信息未披露。這種情況是較為常見的締約過失責任發(fā)生原因,企業(yè)對外簽訂合同時,經營者認為對方沒有詢問就不必向對方說明物品瑕疵或權利瑕疵,或者經營者為了促成交易故意隱瞞瑕疵,該法律風險體現(xiàn)在企業(yè)已經簽訂的合同之中。有時甚至企業(yè)已經說明的信息但未規(guī)范地寫入合同或者有其他證明時, 同樣存在該法律風險。
(3)不知利用締約過失責任維護權益的法律風險。企業(yè)經營者在遭受他人惡意磋商導致?lián)p害時,認為雙方沒有簽訂合同無法追究對方責任,自認倒霉。其結果是企業(yè)的正當權益未能得到實現(xiàn),帶來的否定性結果同樣是法律風險。該法律風險在評估中處于歷史性損害衡量的范疇,企業(yè)往往未將這些損失列入法律風險損失。
締約過失責任的法律風險產生于簽約過程,但其往往存續(xù)在合同履行活動中,法律危機與法律風險之間時間差比其他合同簽訂過程的法律風險更長。
二、締約過失責任的類型
按照目前法律規(guī)定,締約過失責任主要有以下類型:
(一)惡意磋商?!逗贤ā返谒氖l第(一)款規(guī)定“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屬于此類。
(二)欺詐諦約。如《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的“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違反人格和人格尊嚴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締約。
(四)擅自撤銷要約時的締約過失責任。
(五)合同訂立過程未盡通知、保密等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參見《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
(六)合同訂立時未盡保護義務侵害對方的人身權、物權。
(七)合同不成立的締約過失責任。
(八)合同無效的締約過失責任。參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
(九)合同被變更或撤銷的締約過失責任。參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
(十)合同不被追認的締約過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