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締約過失責任的構(gòu)成要件
1、先合同義務的違反。這是產(chǎn)生締約過失責任首要條件和前提,否則,就不會產(chǎn)生締約上過失責任。但是,作為法定義務的先合同義務,并非締約雙方一開始接觸就產(chǎn)生,而是隨著向合同關(guān)系有效成立的逐漸逼進而產(chǎn)生,并隨著合同關(guān)系的發(fā)展而發(fā)展,一般說來,先合同義務自要約生效時開始生產(chǎn),締約人是否負有此等義務,是否違反此項義務,應根據(jù)誠信原則和是否已盡交易上必要注意義務而定。
2、締約過程中過錯責任的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guī)定的締約過失責任是一種過錯責任,締約過失責任中的“過失”,實質(zhì)上應包括故意和過失兩個部分,這種過失表現(xiàn)為對誠信原則的違反。
3、損失的存在。締約過失責任的成立,就在于損失的存在,沒有損失,也談不上責任的成立。在締約過程中,締約一方的過失行為,給締約他方造成了損失,這種損失表現(xiàn)為信賴利益的損失和未盡到協(xié)助、通知、保護、照顧等義務而造成的損失。締約過失行為造成的損失在理論上雖然歸為前述兩種形態(tài),但是要確定損失卻是一個棘手的問題,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一般情況下,信賴利益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有:締約費用的支出和準備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費用,還有前兩種費用的銀行利息。間接損失可以是喪失與第三人另訂合同的機會所發(fā)生的損失。在締約過程中,由于締約一方違反保護義務,而使締約他方遭受人身或財產(chǎn)的損害時,過錯方賠償?shù)姆秶鷳ㄇ趾θ松頇?quán)或財產(chǎn)權(quán)所造成的損失。
4、締約過失行為與損失之間有因果關(guān)系。所謂因果關(guān)系是指締約一方的過錯與締約他方的損失之間存在相當?shù)穆?lián)系,也就是說,締約他方的損失是締約過錯行為造成的。
二、締約過失責任的形式
根據(jù)《合同法》第42條規(guī)定,締約過失責任主要有三種表現(xiàn)形式。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這種情況,一般是指締約一方當事人或者雙方當事人并無訂立合同的意思,而是為了損害對方利益,或者國家利益、集體利益或第三人的利益,比如故意與對方談判使其喪失與他人交易的時機;或者增加對方締約成本;訂立假合同,騙取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等。
2、有“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guān)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欺詐行為。締約一方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有意不將有關(guān)足以影響對方?jīng)Q定是否與其訂立合同的情況向?qū)Ψ酵▓螅蛘哂幸獾貙⒖陀^上不存在的或不符合客觀事實的資料、信息提供給對方等。
3、“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這類行為主要是指違反先合同義務之行為,通常有以下情況:
①未盡協(xié)助,通知義務,例如:締約一方在約定簽約日擅自不赴約,造成他方往返費用損失等。
②未盡告知義務。締約一方在簽訂合同時,應當告知他方的必要信息和情況,如果沒有告知,造成締約他方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③未盡照顧保護義務,造成他方人身、財產(chǎn)損害的。如顧客雨天去酒店吃飯,在酒店臺階上滑倒受傷導致的損失,酒店負有締約過失責任。
④《合同法》第43條規(guī)定的締約當事人在合同締約過程中知悉的商業(yè)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shù)厥褂?,否則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另外,《合同法》第58條和第59條規(guī)定的合同無效、被撤銷時,如系一方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無過錯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這種賠償責任也是締約上過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