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責任保證,一般擔保責任是怎么進行的?
此文章幫助了477人 作者:北京合同糾紛律師 來源:法邦網(wǎng)
一.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是指保證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連帶保證仍具有一般保證的從屬性。連帶保證仍以主債務的成立和存續(xù)為其存在的必要條件。連帶保證不具有補充性。連帶保證人與債務人負連帶責任,債權人可先向保證人要求其履行保證義務,而無論主債務人的財產(chǎn)是否能夠清償。
二.一般擔保責任
一般擔保責任,要求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才開始承擔保證責任的是一般保證。也就是說在主合同糾紛未經(jīng)審判、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chǎn)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的,保證人有權拒絕。
北京合同糾紛律師溫馨提示:
通知義務是附隨義務的重要內(nèi)容。通知義務即告知義務,也就是合同當事人應將對合同相對方利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告知對方的義務。比如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nèi)將標的物的數(shù)量或者質(zhì)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如果沒有進行通知,就有可能影響到當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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