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合同的撤銷權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可以請示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法院撤銷該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可見,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三種情形:①放棄到期債權;②無償轉讓財產;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止財產,侵害債權人債權,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例如,張三欠李四5萬元錢,張三有一輛價值10萬元的小車,現(xiàn)張三將該車贈與其好友王五,李四發(fā)現(xiàn)張三除了小車以外再無其他值錢的東西,這一贈與會影響張三償還債務,張三贈與汽車即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李四造成損害,因此李四可以行使撤銷權,請求法院撤銷該贈與行為。
二.如何行使合同撤銷權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