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權的適用條件
合同法解釋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guī)定,規(guī)定了代位權行使的實質要件:
1、合法性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這是行使代位權的首要條件。
2、因果性
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這是構成代位權的實質條件。
3、期限性
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這是行使代位權的時間界限,具體是指債務人對其債務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合同法解釋中采用次債務人的稱謂)享有的債權已經(jīng)到期,債務人才可以向次債務人行使請求權。
4、貨幣性
合同法解釋將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的內容作了縮小解釋,即不是所有的任何性質的債權,而是限于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
二.代位權的適用條件應注意的事項
1.未經(jīng)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債權能否產(chǎn)生代位權
合同法第73條規(guī)定的代位權為債權人的權利,《合同法解釋(一)》于第11條進一步規(guī)定了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條件為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此條件在實踐中如何把握,存在爭議。一種意見認為,只有經(jīng)過法院或仲裁機構審理確認的債權,才能視為合法債權,才符合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條件。其他未經(jīng)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債權,不能視為合法債權。另一種意見認為,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是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實質要件,應該在代位權訴訟中進行審查和確認,在當事人提起代位權訴訟時,只要能提供證明債權存在的一般證據(jù),如合同、欠條等,法院就應該受理。
2.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尚未到期,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的時效即將屆滿,債權人能否行使代位權
3.有抵押、質押擔保的債權,債權人能否行使代位權
代位權制度的目的是保全債權,保障債權人債權的實現(xiàn)。由于代位權制度突破了債的相對性原則,使債權人可以代債務人向第三人主張權利,因此,法律對其行使規(guī)定了嚴格的條件,以維護交易秩序的穩(wěn)定和民事主體對其財產(chǎn)的支配權。